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证书
时间:2021-01-03

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证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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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、范围与责任

1.1为规范食品行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(HACCP) 体系认证(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)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
1.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(以下简称认证机构)实施HACCP体系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,是认证机构从事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。

1.3本规则适用于无专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HACCP体系认证。有专项规则的HACCP体系认证应按照相应认证实施规则实施。

1.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和认证,人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,遵守本规则的规定,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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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1)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(或其组成部分);

(2)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(适用时);

(3) 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(地区)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标准和规范的要求;

(4) 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,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HACCP体系,且体系有效运行3个月以.上;

(5) 一年内未发生违反我国和进口国(地区)相关法律、法规的食品安全卫生事故;

(6) 五年内未因违反本规则6.2.2 (4)、(5)条款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